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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會章程

        東營市民營企業家協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東營市民營企業家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東營市內部分民營企業家自愿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團結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經營;溝通黨和政府與會員企業的聯系,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積極探索會員企業發展的新思路,努力為會員企業的發展創造有利條件和寬松環境,為促進東營市的快速健康發展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登記機關是東營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管理機關是東營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社會組織黨委、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東營市東營區千佛山路萬海金地大廈B 座2403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積極推廣和宣傳會員企業的研究成果和工作經驗,做好會員企業的宣傳推介,傳播會員的企業文化,塑造會員的企業形象; 

        (二)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令,解放思想、更新觀念,進一步提高本會員的自身素質和領導能力,持續發展會員,加強自律; 

        (三)加強法制宣傳,提供法律援助,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研究國內外經貿動態,開展信息交通與溝通; 

        (五)為會員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準入市場、申請專利等金融信息方面提供支持; 

        (六)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參加國內外考察、展覽、交流會等活動;為會員企業在采購、項目洽談等方面發展創造條件; 

        (七)針對會員企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協同政府等有關部門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提供有效服務; 

        (八)積極發展會員,表彰先進會員,不斷推進本會建設。 

        (九)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議事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會員大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會費繳納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六)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七)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九)決定終止事宜;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會費標準等重大事項,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組成人員一般為奇數,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會員數的1/3。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擬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

        (九)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十一)制訂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謹慎、認真、勤勉、獨立和正當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團體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會組織綜合黨委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與屆期相同,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 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社會組織綜合黨委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聘,報會長辦公會議批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秘書長出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的執行機構負責人被罷免,或本會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會員大會同意變更的決議,由新當選的法定代表人代為行使職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3 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監事會設監事長 1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本會設監事 3 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參會人員資格確認、程序和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長、監事列席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確認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事項的合法有效性,有權向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并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可以自行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前述決定應當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制作會議紀要,妥善保存原始資料。分支機構是本團體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本會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在住所地以外屬于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本會開展活動、承辦本會交辦事項的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五條 本會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所屬社會團體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不得單獨冠以 “山東”、“齊魯”、“全省”、“全市”等字樣,分支機構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字樣結束,代表機構以“辦事處”、“代表處”、“聯絡處”字樣結束。

        第三十七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 70 周歲,連任不超過2 屆。 

        第三十八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賬戶納入本會統一管理,不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不將上述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確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依法辦事,按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九條 社會團體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負責人、住所、設立程序、開展活動等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不得弄虛作假。同時,應當將上述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條 本會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合作開展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信息公開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表決規程》、《會員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二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辦公住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省級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四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依法舉辦的經濟實體或參與投資入股或進行合作所得的合法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協會3年為一屆 

        (一)會長會費30000元/屆; 

        (二)副會長會費15000元/屆; 

        (三)理事會費1500元/屆; 

        (四)會員會費900元/屆;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 本會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能力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理事會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十三條 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本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本會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五十六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一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五十七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十八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 15 日內,報社團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十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在市級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發布公告,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注銷清算審計。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五條 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2年01月0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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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營市民營企業家協會簡稱市民企協。前身是東營市民營企業家商會,成立于2018年9月12日。于2019年3月29日在上級主管部門關懷下變更為東營市民營企業家協會。在徐綏遠會長的帶領下,大家共同努力,市民企協得以快速發展、壯大。由剛成立時7名發起人,會員企業不足50家,發展為目前理事以上單位270余家。其中榮譽會長5名,顧問7名,常務副會長4名,秘書長1名,副會長17名,副秘書長11名,常務理事141名,理事86名,現有會員單位400余家。協會成員企業資產總規模已過千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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